美國總統選舉的法源依據-美國大選專題系列三

政治的意義,孫中山先生曾提出這樣的詮釋,「政就是眾人之事,治就是管理,管理眾人之事,就是政治」,眾人之事中最大之事,其中之一就是民主國家的「總統」。

而美國是採行總統制的國家,以「三權分立」的精神就是「行政」的總統,而「立法」議會制定了憲法規則也擁有權力選出總統,「司法」在總統選舉的參與上,扮演了原則上不介入,除非有必要性!

以下以美國憲法的角度來理解其總統選舉的過程:

US Code 7 (美國法典)在選舉年的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週二為選舉日,並於當天選出(即2020/11/3)再於次年1月的第3天於國會確認。(2021/1/6)

The Constitution of United States Article II Section 1 美國憲法第二章第1條,各州依州議會的指定方式任命選舉人團。即在州議會的規則與監督之下,由州公民選出總統,而選舉人團票數即該州的聯邦參眾兩院席次的加總。

AMENDMENT XII 美國憲法第12修正案,各州選舉人團經各州認證後於國會山莊(1/6)呈送於聯邦政府的參眾兩院,在參眾兩院面前確認選舉人票,並各州加總,總數需大於1/2。

3 US Code 15 美國法典,在跟1/6國會確認選舉人時,若有反對或是爭議的州選舉人票時,應由1名參議員及1名眾議員以書面的方式呈送反對事項,並由參眾兩院立即討論。

美國憲法第12修正案,若是總統被選舉人,皆未逹絕對多數時,立即啟動-權變選舉,總統由聯邦眾議院以一州一票選出,副總統由聯邦參議員選出。

總結,目前美國總統結果,是拜登還是川普?其實以美國憲法這樣探究下來, 仍是撲朔迷離,好戲其實才正要開始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