德州狀告4州違憲案的意義-美國大選專題系列二

原告德州狀告被告4州賓州/ 喬治亞州/ 密西根州/威斯康辛州,直接上告最高法院 

德州秉持的違憲論點是-

1. 聯邦憲法第二條選舉人條款「以其立法機關可能指定的方式任命總統選舉人。(因在今年大選前這4州是州政府或是法官直接改變郵寄選票規則)

2. 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。(因這4州在處理選票過程中與其它州不同,例如凌晨4點停票,共監票過程無共和黨清點選票)

最高法院要求4州做初次回覆,再決定是否審理。

賓州回文範例,總結就是「州法院確認過程透明乾淨,沒有舞弊」,可謂是不知所云…

德州再度回文逐點反駁其論點。

最後,最高法院回覆「拒絕受理」,引用聯邦憲法第三條「德州沒有立場控告它州」,只有Thomas 以及Alito大法官認為德州有立場提訴。7:2定案!

總的來說,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有7名是拒絶受理,原因何在?

1. 7名大法官是不願意承擔由最高法來決定最後選舉結果。

2. 因為一旦受理了,必然是得判違憲的,因為德州的訴訟兩大訴求,是「程序以及平等原則」,而直接跳過選舉過程舞弊與否的實質性問題。

3. 這次訴訟其實也定調了,最高法院在承擔多達6個州的選舉可能性舞弊問題的壓力可謂千斤重擔,7個大法官秉持著最好別牽扯到聯邦最高法院的精神!

綜上,川普採取司法途徑所面臨的前景是困難重重。選舉總歸仍是政治議題,需採取政治手段解決。

This Post Has One Comment